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649號聲請人 尤柏耀 法定代理人 尤銘輝 上開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章憶榕 於民國101年02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現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檢具相關資料,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經本院命其於7日內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父母之戶籍謄本、對應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父母所為之拋棄繼承通知書等文書,該通知分別於101年08月28日、101年09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