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國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國字第39號聲請人 吳郁亭
吳秉遠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 謝曉平 、謝松筠間本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六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司法院105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107年8月30日之準備程序,證人謝曉平就法官所詢關於二層決行公文書相關問題之回答,筆錄尚有遺漏,將影響事實判斷與證據調查,且伊有提出相關之防禦與攻擊之陳述亦皆未記載,亦影響後續法官之審理,而嚴重影響伊之權益,伊得依法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據以聲請更正或補充筆錄錯誤或遺漏,以維護伊之法律上權益,並作為準備上訴理由之依據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上開事件本院確有於107年8月30日行準備程序,聲請人既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