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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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12號原告 周小燕
吳宜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三義 被告 李淑玲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簡字第789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李淑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周小燕、吳宜襄、吳三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