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告釱友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清河 被告 洪素珍
簡麗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第二行、第三行關於「 簡素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簡麗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