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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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36號上訴人 邱瑞山 即金龍山濟玄堂即被告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3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07,974元【計算式:(54.78+514.82+439.58+
4.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00元/平方公尺=607,974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9,
91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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