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陳蘭輝
訴訟代理人 陳昭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家幸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
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x12月÷10%=96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