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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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振興 即新庄畜牧場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