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718號
原   告  陳榮峰
被   告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斐
訴訟代理人  張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明文。
二、經查,兩造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書第11條約定:「雙方應誠
實履行本契約,若發生訴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契約書附卷可稽。又本院於民國
100年5月2日開庭訊問兩造:本件是否有定合意管轄?經兩
造確認本件確實有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原告並當庭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而
被告亦同意原告之聲請。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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