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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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皇彬王美惠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莊皇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332,52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4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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