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皇彬 、 王美惠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莊皇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332,52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4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