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