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21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雯娟被告乙○○
押)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及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常業及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六條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9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