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727號聲請人 郭羿忻
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二、表明是否已合法提示本件本票(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非為提示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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