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之荺陳進益 間請求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釋明,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曾本於系爭金錢債權執行名義向債務人即相對人黃之荺聲請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證據資料。
二、釋明債務人黃之荺申貸系爭金錢債務有虛偽造假等道德瑕疵之事證。
三、釋明相對人間有藉法定財產制而逃避對債權人之責任,及如何妨礙交易安全之事證。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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