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賴鎮國賴耀熙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101年度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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