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125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林家楷

被告 高思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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