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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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6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 爰限 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