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6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程悅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耀華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3萬2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