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劉育誌
被 告 方正寬
方志城
方鴻龍
追加被告 方建智
方靖雅
方筠婷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方巧玟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3關於不動產標示欄中「門牌號碼
為屏東縣里○○○路0○0號」、附表二姓名欄中「 方志誠 」之
記載,應依序更正為「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號
」、「方志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