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賴秋夙
相 對 人  鄧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秋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應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及相對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繳聲請費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該裁定於110年5月
5日送達於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
卷可查,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
料查詢證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難認聲請
人之聲請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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