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九、一二五六號判決判處十月、四月、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復又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經聲請人檢具相關資料提出聲請減刑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一號裁定准予減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又十五日及五月確定,受刑人目前在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九、一二五六號判決判處十月、四月、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復又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經聲請人檢具相關資料提出聲請減刑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一號裁定准予減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又十五日及五月確定等情,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六00三二七四八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六八三五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