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駿逸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玖包(毒品驗餘淨重總計捌點陸伍公克)及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駿逸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9包(驗餘淨重總計8.65公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駿逸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查獲扣案之粉末29包,經鑑定後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總計8.6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2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見毒偵字卷第75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誤;又扣案之透明結晶7包,經鑑定如附表所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3年2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3年2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76頁至第8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自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於茲不贅。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表┌────┬──────┬─────┬─────┬──────────────┐│檢品編號│檢品外觀│送驗淨重│驗餘淨重│檢出結果│├────┼──────┼─────┼─────┼──────────────┤│B0000000│透明結晶1包│0.7801公克│0.7782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透明結晶1包│0.2052公克│0.2042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透明結晶1包│0.1974公克│0.195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透明結晶1包│0.1921公克│0.191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透明結晶1包│0.2029公克│0.201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透明結晶1包│2.0225公克│2.0070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7.9%,推算驗前純質淨重││││││1.7778公克│├────┼──────┼─────┼─────┼──────────────┤│B0000000│透明結晶1包│3.4488公克│3.4773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1.1%,推算驗前純質淨重││││││3.1419公克│├────┼──────┼─────┼─────┼──────────────┤│B0000000│透明結晶1包│1.5777公克│1.5574公克│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301││││││05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9.1%,純質淨重││││││1.4075公克│├────┴──────┴─────┴─────┴──────────────┤│說明:送驗透明結晶7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單獨鑑驗純質淨重,另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取樣為B0000000鑑驗純質淨重,總計檢還8包。故可知││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總淨重7.0490公克,總純質淨重6.3524公克││卷證來源:││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毒偵字卷││第76頁至第77頁)││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2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毒偵字卷││第78頁至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