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2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甲○○男47歲被告乙○○○原名歐陽
男33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