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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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七三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馨盛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参仟伍佰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参仟
     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90 年度 板簡 字第 1873 號裁定(90.08.22)[和解]
  • 板橋簡易庭 90 年度 板簡 字第 1873 號裁定(90.08.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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