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三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變造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變造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行使變造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