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