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一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一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一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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