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淑華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三、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父母親、2名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2名未成年子女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12月起至106年11月止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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