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甲○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