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本案具保人乙○○前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該保證金並轉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嗣受刑人所犯前開罪經本院以96年易字第106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依住處通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受刑人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6月20日嘉檢國孝96偵4267字第014970號函、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入彙計、前開案號判決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於97年1月8日以南縣白警偵字第0960013958號函所附被告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等資料均在卷可參。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受刑人現無在監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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