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四氫大麻酚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叁捌公克及零點壹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包裝袋貳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大麻」均更正為「四氫大麻酚」。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四氫大麻酚」之重量應更正為「
淨重分別為零點三九六公克及零點一七七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三八公克及零點一五四公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