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和解筆錄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 鄭宇哲 被告 鄭江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和解筆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並經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有本院101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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