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因該毒品案件已判決確定,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一六號案件執行時,被告經傳拘未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但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此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附卷可稽,並因而對被告發布通緝,亦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發布之乙○和金緝字第三四一號通緝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