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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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公克)及殘留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塑膠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袋(驗餘淨重○‧一七公克)及塑膠匙一支,分別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係海洛因成份及殘留有海洛因無法分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四月廿三日(九○)陸(一)字第九○一六六五五○號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四月廿六日(九○)綱得字第○五四八五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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