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78號上訴人 邱裕芳 被上訴人 邱本榮 追加被告沅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簡君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3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於101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