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2號原告 邱裕芳 被告 邱本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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