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號聲請人偉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丕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WINACI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 陳明 本件本票有無記載到期日。
㈡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
㈢請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
日(本件聲請狀記載:自西元年月日起、、。)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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