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通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20,656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4年1月15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