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052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林錦助 相對人 林秀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因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為由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2件、聚信法律事務所函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1件、讓渡書影本1份、退回信封影本2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26879號債權憑證影本及其附表影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