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敏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所為之103年度聲字第1080號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蔡『聰』敏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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