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甲○○被告戊○○
乙○○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7,8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