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
蔡行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嗣以羈押期間屆滿3個月,經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張正亞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