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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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二)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㈡字第132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
丙○○
參加人乙○○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