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6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秀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400,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