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96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承州
被 告 陳木吉
被 告 陳河志
被 告 陳郁茜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9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6月25日中午12時4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9,84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92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7,77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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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9,845元部分自民國94年3月2日起至民國│
│94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9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附表二:
┌──────────────────────────┐
│新台幣7,203元部分自民國9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