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棋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棋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棋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870、22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並經該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先後以99年度中簡字第3245號、100年度臺上字第3546號、100年度訴字第1131、1354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9年、5年8月、2年10月確定,並經臺中地方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8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99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