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8號
108年度訴字第309號108年度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珮塡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應更正為「羅珮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羅珮『塡』」之姓名誤載為「羅珮『瑜』」,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洪裕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