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蕭竣午
被 告 陳吉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原告起訴後,本院受理前,其刑事部分業已審結,本院僅
就附帶民事部分為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應以裁
定將本件移送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