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蕭竣午
被   告  陳吉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原告起訴後,本院受理前,其刑事部分業已審結,本院僅
就附帶民事部分為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應以裁
定將本件移送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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