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8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昌信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48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昌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昌信(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聲請再議」狀,狀上載明案號為「111年度上易字第648號」,並表示「聲請人就本次第648號案件聲請再議」等語,狀內其餘內容略以陳述對於判決其有罪表示不服之旨。茲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48號案件已於111年7月14日判決確定,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電話紀錄查詢單可稽,是聲請人提出「聲請再議」狀,核其真意,應係對前開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之意,惟聲請人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正當理由,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王惟琪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