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53號
原 告 VISION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經洲
訴訟代理人 金必傑
被 告 邱文怡
訴訟代理人 吳堯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