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債務人 陳詩婷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更生制度乃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間謀求平衡,以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是以若債務人願以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內,盡最大清償能力履行更生條件,而各債權人亦可預期於此範圍內受最大清償,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情形下,法院於審酌前揭立法意旨及個案條件,若肯認更生方案合理、妥適、公允、可行,仍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9月27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個月為一期,分72期(即6年),每期支付新台幣(下同)2,907元,計209,304元;另於每年2月底增加還款8,500元,一年一期共計6期,計51,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60,304元,清償成數為20.25%(更生債權為1,285,757元)。
三、債務人自陳任職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每月薪資為20,800元(底薪19,000元、伙食津貼1,800元,年終獎金另計),其二名未成年子女並領有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每月1,900元(原每人每月1,900元,二名子女補助共計3,800元,與前配偶均分各半),房屋租金補助津貼1,800元(補助3,600元,與前配偶均分各半),可支配所得收入合計約24,
500元,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平均為21,593元,其中包括個人之伙食費5,500元、交通費750元、勞健保費644元、公司發薪時預扣之福利金104元、一家四口之房屋租賃4,500元(業經與配偶平均分攤核算)、水電瓦斯費1,308元、電話費1,654元(包含其本人及子女之手機費、網路費等)、日常用品等雜支費用300元、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計6,833元(每人每月約3,416元),經本院於101年7月23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函債權人進行書面決議,僅台新銀行、花旗(台灣)銀行具狀表示同意,?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其餘各債權人均為不同意之表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然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任職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20,800元(底薪19,000元、伙食津貼1,800元,年終獎金另計),此與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近6個月薪資發放情形及三節、年終等獎金核發資料大致相符;其二名未成年子女並領有每人每月1,900元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津貼(與前配偶均分各半);其租賃之房屋並可得請領每月3,600元之租金補貼(與前配偶均分各半),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提出之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家購事業部約聘合約影本、員工薪資明細表影本及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復資料在卷可證,應堪採信。
(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平均21,593元,其中包括個人之伙食費5,500元、交通費750元、勞健保費644元、公司發薪時預扣之福利金104元、一家四口之房屋租賃4,500元(業經與配偶平均分攤核算)、水電瓦斯費1,308元、電話費1,654元(包含其本人及子女之手機費、網路費等)、日常用品等雜支費用300元、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計6,833元(每人每月約3,416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在卷可稽;其並陳稱其雖與前夫業已離異,惟為免年幼子女因父母離異而受打擊,故仍與前夫維持往來,並偶有至債務人租賃處所居住,其前夫因曾罹患肺結核致工作收入均不穩定,然其前夫體恤債務人經濟之窘迫,表示願與債務人共同分攤房屋租金及子女扶養費用,惟就該租金補貼及子女之社會福利津貼補助亦要求均分各半,債務人並提出台北縣泰山鄉公所中低收入證明書影本、前夫罹患肺結核之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以實其說,核其前揭所陳每月支出雖略高於新北市政府100年5月27日公告100年度下半年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32元之基準,然慮及債務人實際支出情況,考量債務人與其二名未成年子女實際生活所需,應肯認債務人已盡其最大清償能力,展現還款誠意而屬合理,且屬必要、實在。
(三)第查,債務人甫任新職,經詢公司有關年終獎金發放乙事,僅知係依工作性質、表現情況、公司業績盈虧而定,未能確定數額(該年度無發放年終獎金亦有可能),然為求增加還款成數、盡其最大清償能力,願提列每月薪資二分之一數額即8,500元列入更生方案履行條件,於每年於每年2月底增加還款8,500元,一年一期共計6期,計51,000元,足徵其確有還款之誠意。
(四)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2,907元,││另於每年2月底增加清償8,500元,共計6年(6期)。││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權總金額:1,285,757元││4.總清償金額:260,304元││5.總清償比例:20.2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1-72期│每年2月底││││││每期分配數額│分配數額│├──┼────────┼─────┼─────┼──────┼──────┤│1│台新銀行│9,415│1,906│21│62││││││││├──┼────────┼─────┼─────┼──────┼──────┤│2│國泰世華銀行│155,700│31,522│352│1,029││││││││├──┼────────┼─────┼─────┼──────┼──────┤│3│玉山銀行│275,881│55,853│624│1,824││││││││├──┼────────┼─────┼─────┼──────┼──────┤│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12,837│22,844│255│746│││公司│││││├──┼────────┼─────┼─────┼──────┼──────┤│5│?A誠第二資產管理│343,228│69,487│776│2,269│││股份有限公司│││││├──┼────────┼─────┼─────┼──────┼──────┤│6│花旗(台灣)銀行│184,296│37,311│417│1,219││││││││├──┼────────┼─────┼─────┼──────┼──────┤│7│新誠國際資產管理│125,150│25,337│283│827│││股份有限公司│││││├──┼────────┼─────┼─────┼──────┼──────┤│8│?A誠第一資產管理│79,250│16,044│179│524│││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285,757│260,304│2,907│8,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總分配金額=(1-72期各期分配金額)×72+(每年2月底分配金額)×6││三、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更生程序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數額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因計算方式四捨五入而有差額者,請於││最後一期自行核算調整。││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或以書面逕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